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客运事业发展中心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考核办法遵循“统一标准、动态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优秀)、AAAA级(优秀)、AAA级(优秀)、AA级(合格)、A级(基本合格)和B级(不合格)。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指令性任务完成、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培训教育、和谐企业创建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指标:驾驶员注册、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市场检查、文明创建、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社会信用情况; (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企业党建、工会建设等成效突出工作。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社会信用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组织或因违法经营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 4.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5.不按要求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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