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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租车司机对武政规[2017]30号文的建议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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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0 12: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们!

在这行业的改革之机,全体广大4万名出租车从业者为了能安居乐业,充分享受改革来的红利,特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 称《通知》)即武政规[2017]30号文特提出以下建议建言!
第一,《通知》不能单纯以国办法[2016]58号文来制定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 因为武汉市现今大多数司机都是2016年前进入行业,矛盾的早于2016年前己经产生,并有激化之势!之前行业己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省级以上各文件,如国办法[2004]81号文等。

第二,《通知》沒有依法理顺顺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  违反了81号文,出租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定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多年来行业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加强对出租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早己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如,武客管[2003] 47号文,武交委[2006]83号文,武政办[2010]109号文,及各企业与管理部门签订的经营权出让合同,还有行业协会自律意见中,早已明确了公司如违反相应政策与法规的对应处罚措施。司机经过多年向各主管部门进行了信仿及举报,都沒有依法落实!

第四,通知再次提出加强行业监管,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行业发展41年,矛盾依然存在,证明监管不力,停留在口号中。行业要全面理清矛盾成因,解决历史问题,也就是行业谁是主体的问题!

  一直以来出租车行业的定位,就是以服务创造价值,以服务大众出行来体现行业主体性质!如果强调公司的主体,那么公司在享有公共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就是公司必须把具有从业资格的司机纳于它的员工,为国家减负!为司机托底!

第五,《通知》中司机可转让经营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与义务!司机的权利与义务到底是什么!《通知》沒有进行解释!司机倒底拥有什么权利义务,可转让什么?如果不拥有哪来转让!只有确定现在拥有,才能明白今后转让。所以 此条违背了81号文,即,认真清理经营权出让中的不规范行为,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整顿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与改革完善出租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又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第六,《通知》要求建立协商机制!  行业内,在沒有完善司机为主导的工会组织的前提下,单个弱势司机能与具有组织性的(协会)公司在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协商吗?

第七,《通知》中对企业违规收取的费用,被简单粗暴定性为预收承包金!
  1、什么叫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难道允许公司胡作非为,违法违规!
  2、合同外收取的目的是什么?无外乎就是为了以合法形势达到非法目的!
  3、跟据建城[2006]1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的通知》明文指出对于违反国办发[2004]81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返还,拒不返还,要追究责任。

出租车企业就是利用行政特许,在垄断行业内,无序监管的纵容下,倒买倒卖国家的公共资源,完全是赤裸裸的剥削压榨广大的一线司机,公司的存在就是给国家添乱,给政府抹黑,给行业制造矛盾!

第八,《通知》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81号文特别提出要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公司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实是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司机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司机的运营收入和成本费用。以上明确说明行业主管部门才是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测算标准的合法部门,现今要求司机以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清算,于法不拓,于理不通!在测算司机的运营成本的同时也要公布公司的运营成本及财务状况,并统筹考虑物价上涨及其他成本因素,从而体现如何增強劳动人民的幸福感的总方针!

第九,强烈要求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制定出时间表!

武汉出租车驾驶员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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