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847|回复: 2

《武汉出租车民告官第一例》删帖原因并非百夫长所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4 20: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武汉出租车论坛微信公众号所发《武汉出租车民告官第一例》不到几小时便删除,并不是百夫长所为,他没有这个能耐,删除的原因是武汉市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此申明。

另,《第一例》帖子的文字用稿也是论坛人员执笔,并非他百夫长所写。


此图片为网友提供

百夫长在全国的士联盟微信群发帖,说因本论坛标明原创,致使此案不能在全国转发。此说法错得太远,说句不该说的话,丢脸在武汉丢也就算了,这回把脸丢到全国去了。论坛标明原创后可以转载,但转载的网络链接指向原创论坛。这并不是说其它公众号就不能报道此案了,你得重新写,不与论坛的文章结构一致就行。比如经视报道了保险门,卫视就不能报道了吗?可以报,但内容结构不能复制。所以,百夫长实在是网盲一个,其言行在全国有损武汉出租车司机的形象。

顺便说一下,就论坛所发“第一例”,狂澜发帖说,论坛侵犯了五名司机的著作权,这是文盲一个(上面有个网盲),“著作”是什么意思都没有搞清楚就滥用。五名司机连个标点符都没有写下,哪来著作权?再说,论坛报道此事的信息来源是在论坛所属的一个小群里由司机提供的,“交换记录”是盛源公司的一名司机提供的,帖子文字用稿是论坛人员执笔,论坛只是以微信的形式播发了,不存在侵犯什么。如果论坛这篇报道的文字用稿是狂澜或者百夫长所写,论坛复制使用了,这个可以说是侵权。

以上是给两位"网盲+文盲"的唠叨,并不存在解释反击或教育之意。武汉出租车论坛的原则宗旨是"告诉大家行业发生了什么事",绝不去刻意打压谁,偏向谁,包括百夫长等人。其实,早就有司机把百夫长的所作所为发给了论坛,但论坛没有播发的同时,还力劝司机,以团结大局为重。如果百夫长能写一些对行业有利的帖子,论坛绝不会拒绝。就说这回“民告官第一例”吧,论坛知道是百夫长等人所为(包括那5名司机的姓名等都知道),但论坛还是播报了,实是想以自己微弱的力量来推动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今天,论坛破列一次对两位的言行进行唠叨,是为了武汉出租车行业能健康的发展,包括维权之路能够更理性,走得更远!我们真实报道,客观评论,无论是任何人,只要他能为行业作出贡献,论坛定当不遗余力推广,并无愧于心的为其点赞(包括二位)。众所周知,武汉维权出现几派,其中百夫长以微信群拉了一派。百夫长的对手一派一直或很少反击百夫长。实话实说,不是他们没有能力和实力,实在是他们以行业大局为重,不愿去搞内斗。第二次会谈在定代表名单时,他们把百夫长作为内定名单第一人,这就是一个最现实的例子。百夫长的对手有句话:要维权成功,首先得容得下事,容得下人。只要百夫长能把司机带上岸,(他们)甚至可以退出维权。

很多事有时擦肩而过成遗撼(实因百夫长和狂澜),最后留下这句只有论坛知道的话。之所以留这句话是想作个见证,若干年以后,论坛何许会道出真像。为此,论坛只能在局外祝司机胜诉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12 19: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Shutant 发表于 2016-12-5 05:05
见笑
     12.4日武汉出租车论坛头版头条以老水之名发表的〈武汉出租车民告官第一例〉删帖 ...

这个老家伙利用别人上位,到处宣扬他代理此案,知道真相的都明白他利用各种机会表现自己,从不办实事,听说此次行政诉讼的真正主角,几位司机被顶上后反而想退出诉讼,大家都成了他的垫脚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2-21 10: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本事你们也去告撒,自己又不敢,看别人告了客管处和交委心里不舒服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点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本论坛上所有言论为个人所为,不代表论坛观点!

小黑屋|手机版|出租车论坛 ( 鄂ICP备17023530号

首页
|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0993号

GMT+8, 2024-4-27 10:17 , Processed in 0.05940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