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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罚款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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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3 18: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人们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同样被媒体披露,以BOT模式外包给私营企业四川浩特通讯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浩特)。自2005年8月到2009年,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检测和记录系统。

  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对于目前“电子眼”外包几乎成为常态的现状,有专家分析称,安装“电子眼”的目的只是为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遵纪守法,但承包给私营企业后,则完全变了味道。投资首先是逐利的,为获得丰厚回报,这些企业就希望车辆多闯红灯、多超速,甚至不惜设下圈套诱骗驾驶员钱财。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更深层的追问是,“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一种执法权,“电子眼”外包给私人公司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而执法权一旦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将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此外,出卖执法权行为从根本上模糊了**与企业、公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它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伤及到**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据新华社电39%。据报道,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四川浩特“仅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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