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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出租车经营权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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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5 1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株洲新闻网发布一则消息,题为《两权合一!株洲发出首张城区出租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权证》,全文如下:

株洲新闻网2月21日讯(记者 杨胜兰 通讯员 郭力嘉)今日,我市发放了首张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使用权证,车主陈复清领到了编号为20190001的经营权使用权证。

据介绍,该证有5年期限,在此期间,车辆所有权为驾驶员,由驾驶员自行选择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集约管理企业,与其中一家签订统一规范的集约管理协议。

株洲市运管处副处长陈元平表示,该证的发出意味着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变成了现实。“产权明确之后,从业人员心里更踏实了。以后在工作上更会注重营运的质量,市民出行也会有更好的体验。”

从以上新闻可以看出,株洲出租车两权归一是挂靠模式,并非承包模式。

这则新闻,相信不少出租车司机会为株洲出租车叫好,从而引发大家个体化的情绪。其实,各地出租车的情况不同,自己能否个体化并不是凭自己一厢情愿,而是以当地政府规定的经营权政策为准,法院也不能改变政府的政策。以株洲出租车为例。

株洲“出租车”过去是黑车,当地政府为了规范便实行收编,黑车以个体身份成为正规合法出租车,即个体出租车。后来进行公司化改造,个体车便带着经营权挂靠到公司,接受公司管理,每月交一定的管理费。经过几轮换车,公司在合同上做假,暗渡陈仓,把经营权占为己有,从而形成出租车两权分离。但公司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出租车经营权的源头,即,株洲政府把经营权发向了个人司机,而不是公司,所以,株洲司机到法院告公司,法院只能还原经营权源头,不出意外,以上株洲出租车两权归一的新闻就是这种情况。

国办58号文授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什么出租车管理体制,是个体化,还是公司化承包制等由各地政府说了算,法院不能改变地方政府的出租车政策,所以,株洲法院把经营权判给司机属正常不过的事。

武汉则不同,政府把出租车经营权给了出租车公司,也就是说,武汉出租车经营权源头在公司而并不在司机手上。至于公司以买断的形式把经营权有期限地买给了司机(2004年以前),这只是公司行为,并没有改变政府规定的经营权源头,只能说公司的做法涉嫌违规。武汉出租车司机认为,车是我投资买的,谁投资谁受益,所以经营权是我的,司机便要求个体化,这是错误的。如果打官司,法院肯定会还原经营权源头,即,把经营权判给公司。至于公司违规搞买断,那只是行业内部的管理问题,是公司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法院是社会机构不是出租车行业管理机构,断案只以政府的经营权源头为依据。所以,武汉出租车司机以经营权纠纷去告公司而要求个体化属不理性行为。

要确权个体化,出租车司机上法院也罢,维权也罢,把经营权源头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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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2 15: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办法的,牵头就是会被拉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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