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昨天,华昌公司原的哥柳发学给武汉出租车论坛发来申诉件,称是某律师看了自己的判决书后而写的材料,如下:
看了桥口区法院关于华昌公司诉其员工的土司机柳发学一案的判决书,甚觉不妥,提出来与主审法官商榷。此案案情可说是十分清楚,黄陂区农民柳发学,向华昌公司下属六分公司缴纳了一笔不菲的入职金(据说有二十几万元之多),由此华昌公司合同制员工,并通过了华昌公司资质审查,取得生产工具(一辆客运出租汽车)使用权。在客运市场持续景气情况下劳资双方各得其所,彼此相安无事。当网约车大量出现冲击客运市场,巡游车份额大幅降低,的士司机收入锐减的时代背景下,承包费拖欠现象在所难免,争议由此产生。
本案中,原告方维护的是企业的收益权,被告方维护的是自身的工作权、生存权。审理此案,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合同法》。就构成本案的法律要件来看,适用《劳动法》的成份多过《合同法》。原告所依据追讨欠款的合同,类同于原告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不应作过多的司法介入和过高的司法解读。其实原告方以被告拖欠承包费为由诉请解除劳动关系已清楚的表明原告侵犯员工权力的无良动机。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一、的士危机,是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业界共识:被告积劳成疾,卧床多日,有病案为证、所谓“无理拖欠”,与事实相悖。
二、被告写下缓交欠条,书面承诺缓期交纳,原告方已经接受,符合《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被告向原告交纳的4万元保证金原本就是原告为防范市场风险而收取,超过被告拖欠的承包费三位,原告的经价收益拥有充分保障。
四、原告方在提告之前,组织无执法权的企业人员,将被告方正常上路营运的车辆强行截扣,并迅速转包他人,其行为不仅应被认定骑劫公共交通工具,还在事实上违约背信,直接剥夺被告的工作权利,危及被告生计,责任不可推卸。原告向贵院提告解除劳动关系,稍具常识的人都不难识别,原告追讨欠款是假,打压被告合理诉求,驱逐被告出局是真。企图藉由判决让自己的侵权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贵法官的判决与原告的图谋丝丝相扣,正好为其背书。
五、本案所论及的合同具有整合经济责任和劳动关系重性。历史上对促进的士行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在科技昌明的今天己大大落后时代,整个业界应该与时俱进,在深化改革中找出路。可是原告为代表的资本利益集团,却抱着这个“问题合同”不放,将其视作固化既得利益的法利保护伞。经营者单方炮制鸳鸯合同人所共知,一份由经营方收执,另份由监管方留存,遍访全市的姐的哥,作为乙方签字画押的他(她)们,如非甲方需要,谁手中执有鸳鸯合同。另外,原告与案外人王小明解除劳动关系,已足证贵法官认定的该合同合法有效性不靠谱。
综上,鄙人认为,以贵法官充任审判长对本案的判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是为“葫僧乱判葫芦案”,不知是贵法官有意为之,还是受人操弄;或者是贵法官法学渊深,见解高明,愿见教。这里提醒贵法官:当今已是法治时代,司法改革的两大突破口,一是终审负责制,二是排除行政干扰,任何判案判例,均须经受实践检验。司法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最后道关口。为弱势群体说话,还是为资本利益集团代言,考验法官的良知和职业操守。这个判决成立,全市所有的出租车公司将群起效尤,将近两万个的士家庭将面临生存危机,这是维稳还是添乱?还请贵法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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